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10-14 10: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确保廉洁公正,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备案是指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下统称“经办人”),及其近亲属(下统称“经办人近亲属”),符合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的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条 备案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经办人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定期汇总备案。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四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

  第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

     第六条 经办人近亲属特指在经办人职责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具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以及配偶的直、旁系血亲等。

  第三章 备案内容

  第七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经办人及其近亲属,应由经办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下统称《备案表》),并由经办人按程序向工作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出申明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经办人符合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由本人填写《备案表》,报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经办人职责辖区内的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经办人负责报告其近亲属享受情况,填写《备案表》,报近亲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备案管理中,应重点审查经办人及其近亲属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了解上述人员在申请、受理、审核、审批以及民主评议等环节的办理情况,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自身监管,严格审批流程,对经办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结合定期复审,统一组织入户调查,跟踪其家庭变化情况,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应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及时整理汇总经办人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并上报设区市民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未及时报告享受情况的经办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对采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及上报情况纳入市、县(区)民政部门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第十五条 《备案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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