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8-13 18:37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7月13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5〕38号),公布了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落实我省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现就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城市低保标准。省政府已公布了全省各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确定从7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要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精神,尽快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6%~42%的比例,综合确定所辖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提标幅度,全面提高本地区城市低保标准,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理。各地要做细、做实城市低保提标的基础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档案规范、管理规范。要从源头上严把入,准确核定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做好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要做好提标后已保对象的补差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差核定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实际补助水平,严禁补差“一刀切”、人为压低或拔高补差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

  三、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抓紧落实城市低保提标资金,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确保提标资金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建立城市低保标准增长机制、稳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是省委、省政府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科学部署,是切实维护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扎实做好城市低保提标各项工作,确保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福建省民政厅

                                                                      2015年7月31

来源:民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