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
时间:2015-08-13 18:39

各设区市民政局、编办、农业局(农办、发委、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局、卫委、审计局、银监局、扶贫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审计局、银监局、扶贫办:

  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中央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民发〔2015〕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深化社会救助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等13个部门确定于2015年5月至10月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加强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为民办实事、解难事为主题,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深入推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通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三、工作形式

    专项治理工作应采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方式分阶段开展。各地要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构的名义开展辖区内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民政部将会同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对部分省份进行督查指导。省民政厅也将会同福建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对各设区市进行督查指导。督查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核对财务凭证、入户访问等。

    四、督导内容

    (一)政策出台情况

    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出台情况,主要包括:

    1.各级制定社会救助办法、规章或贯彻落实《办法》政策文件情况;

    2.各级出台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有关政策文件情况;

    3.各级研究出台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情况;

    4.各级出台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情况,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文件情况,出台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政策文件情况,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衔接情况

    5.各级出台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政策文件情况。

    (二)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1.市、县(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及作用发挥情况

  2.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及作用发挥情况;

  3.市、县(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4.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市、县(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发挥情况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

    1.2014—2015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筹集情况。

    2.2014—2015年,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特困人员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服务管理情况

    1.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保障情况,村(居)委会协助办理社会救助工作情况;

    2.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情况,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落实及到位情况;

    3.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服务情况,开展设立许可和法人登记工作情况;

    4.全国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情况,数据上传情况,本地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总体情况;

    5.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开展情况;

    6.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及部门协调机制落实情况;

    7.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等程序规范执行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

    2015年5月至6月中旬,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联合部署开展专项治理工作。7月中旬前,各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全面自查阶段

    2015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各地按照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督导内容的要求,及时召开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或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安排开展当地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时了解社会救助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切实将社会救助各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各设区市自查报告请于8月2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

  (三)督促检查阶段

    2015年9月初,省民政厅将会同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围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内容,对部分设区市进行实地抽查,并迎接好全国的督查指导。

  (四)总结整改阶段

  2015年10月,根据督查指导情况,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各地也要在分析解决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各设区市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上报至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民政厅将汇总各地情况,形成总报告,发省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同时视情况上报或通报各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时间,安排好序时进度,围绕督导内容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切实将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注重统筹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注重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善于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社会救助工作成效和典型事例,营造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

  省民政厅      省委     省委农

  省发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     省住     省卫

                             省审计厅   福建银监   福建保监局   省扶贫办

                                                  2015年7月29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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