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1400-2007-0007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7-07-03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07“助孤工程”资助金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7]206号
- 发布日期:2007-07-0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下拨2007“助孤工程”资助金的通知
榕民[2007]206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07-03 13:19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慈善总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助养孤儿工作的通知》(闽慈[2007]第11号)文件要求,现将2007年度孤儿助养金及工作经费下拨给你们,请你们按2004年签定的助孤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1、每助养一个孤儿年工作经费为50元,由设区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街道民政办按1:2:2的比例分配使用。
2、2007年1—6月孤儿助养金应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受助孤儿,并认真填写《福建省慈善总会“助孤工程”助养金发放登记表》,于7月15日前上报市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7—12月孤儿助养金应逐月发放,并严格登记手续,于12月15日前上报。
3、由社会人士认助的孤儿另行办理助养手续和资金拨付手续。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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