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21-0005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1-11-11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拟废止)
- 发文字号: 榕民〔2021〕273号
- 发布日期:2021-11-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在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福州市民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福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州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精神,为科学划分老年人失能等级,精准补贴领取资格,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老年人能力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民政部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评估结果划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申请享受本市与失能等级有关的养老服务政策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主动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
采信医保部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定结果,不再重复评估。达重度残疾等级视同为重度失能Ⅰ级以上,无需再次申请能力评估。
三、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经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遴选产生,按照相关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评估员是指评估机构派出的现场为申请人提供失能信息采集评估服务的人员。
(一)遴选条件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和工具。
3.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至少应有5名评估员。评估员应具有医学或护理学学历背景,或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获得高级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兼职人员应有服务合同。
4.具有接入福州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的条件。
5.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二)遴选流程
1.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可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遴选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遴选申请书;
(2)法人登记材料;
(3)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情况材料;
(4)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团队信息材料;
(5)收费标准;
(6)企业承诺书;
(7)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遴选确定。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书面审查和实地核验,对条件符合的,予以确定;对条件不符合的,退回并予以说明。
3.报备。县(市)区民政局将辖区遴选确定的评估机构报备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公布。
四、评估流程
(一)申请。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人)可自行或委托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登录评估系统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2.机构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登录评估系统批量为服务的老年人在线申请能力评估。
(二)派单。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照就近原则将申请分配给申请人附近的评估机构。
(三)评估。评估机构接到评估派单后,派出至少2名评估人员,其中1人须具备医学或护理学专业背景,按照标准工作流程上门或在机构内实施评估后形成评定结果。评估过程中应全程录像记录。
(四)告知。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情况、评定结果进行审查,在评估系统出具正式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平台查询。评估结果有效期1年。评估结果0-2级的,原则上应在一年后提出新申请;特殊情况的,可以即时申请。
(五)复评。申请人或监护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系统出具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系统提出复评申请。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在接到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从全市评估机构库(除首次评估机构外)中随机安排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复评时,参加第一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回避,复评结果为评估最终结论。复评结果是考核评估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评估服务要求
1.申请人(或监护人、委托人)需提前准备好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如实填写自评表,并配合开展现场信息采集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评估的,当次评估终止。个人申请评估的,至少1名家属或委托人应在现场。机构申请评估的,应征得老年人家属或委托人同意。
2.评估机构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如存在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更,评估人员信息发生变动或离职等情形的,评估机构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评估系统平台上更新。
3.评估工作一律使用市级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的评估系统,严禁私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等行为。
4.评估机构对评估过程中的信息(含录像)应妥善保管,以备接续评估、争议处理或监督检查时使用。
5.评估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评估培训和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评估机构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开展评估时,应按规定流程进行评估,如实记录评估信息。
6、除相关规定要求外,评估机构不得泄露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评估费用
1.评估工作收费实行市场定价,评估机构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公开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福州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公布评估机构时同步公开收费标准。
2.每次评估后,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费用出具等额标准票据,票据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3.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4.本市65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可凭当年度1级(含)以上评估结果和发票,据实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能力评估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200元。
七、评估质量管理
(一)评估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市、区民政部门举办的评估培训,制定本机构培训、评估、复评、公开、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确保评估质量,主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考核各评估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评估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退出评估机构库等措施。
1.对经过查实,入库评估机构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立即退出评估机构库。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民政局进行约谈,累计约谈3次(含)以上的,退出评估机构库:
(1)评估派单仅分派1名评估人员上门进行评估;
(2)2名评估人员到养老机构内为入住老年人进行评估,但分开开展评估工作;
(3)联系电话长时间占线、无人接听、关机、不在服务区以及空号;
(4)不与申请人联系,擅自退单;
(5)不使用评估系统,擅自使用纸质评估量表,后续上传;
(6)未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评估且不向申请人联系说明,导致申请人不满;
(7)评估实际收费价格与本机构对外公示的价格不符;
(8)收费后不向申请人提供收费凭证;
(9)不能按承诺提供上门评估;
(10)评估人员资质和数量不符合《评估办法》有关要求;
(11)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责任在评估机构的。
八、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与失能等级有关政府补贴的,原则上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重新进行能力评估,未评估的,两年后不再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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