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两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17-02-13 14:35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福建省两办于201612月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5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方便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现就大家关注的内容解读如下:

1.《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及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什么积极意义?

《实施意见》首次将“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作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明确提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这是对社会组织功能定位的新概括,指明了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作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安排,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2.《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扶持政策?

转移职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②购买服务: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③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④税收优惠: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⑤人才激励: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我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

3.哪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行业协会商会类;②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③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④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4.《实施意见》出台前已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如何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央和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精神及配套政策执行;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5.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如何管理?

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中央和我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精神及配套政策执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如何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等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实施管理;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7.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民政部门如何进行审查?

民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

8.如何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

着力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登记前审查与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衔接,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同时,注重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进行监督。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

9.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10.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

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中央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11.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外办、公安、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

12.如何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

13.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14.业务主管单位有哪些职责?

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

15.行业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

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

16.社会组织如何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7.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哪些规定?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18.推进政社分开对行政审批部门有何规定?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

19.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有关工作。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20.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党委常委会应该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

21.如何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寓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22.《实施意见》中三个严禁、六个不得的表述,具体内容是什么?

三个严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

六个不得: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按规定要求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

来源:民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