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从2009年起,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由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每年招募3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服务期限2年,期满后自主择业。
制定出台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管理办法,对于适应新形势下服务社区计划实施工作的要求,推动服务社区计划更加科学、规范、合理,促进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促进作用。
二、《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十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招募派遣、协议调整和解除、日常管理、工作纪律、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政策待遇、资金管理和附则。
三、服务社区计划的招募对象以及服务地在哪里?
招募对象为当年度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研究生学历放宽至28周岁。
招募人员统一安排到全省49个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
四、组织招募的程序如何进行?
组织报名。每年4月底前,设区市民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制订招募方案,在福建民政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各地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有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报名。
审查考核。设区市民政、人社部门采取量化评分、考试考核等方法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参加体检名单,并将审查考核结果在网络上公布。
组织体检,确定人选。设区市民政局组织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根据体检情况,确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岗前培训。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入选毕业生进行岗前的集中培训,由长期从事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专家学者、业务骨干、优秀社区干部进行授课。
签订协议,派遣报到。由设区市民政局组织入选毕业生签订《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并派遣高校毕业生到服务社区报到。
五、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户籍、组织关系和档案如何管理?
服务期间,户籍关系由毕业生自行迁往家庭户籍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凭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社区;申请入党的,由服务社区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县(市、区)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六、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高校毕业生的教育管理实行“谁用人、谁负责”、培养使用并重和分级管理。县(市、区)民政局、街道(镇)和社区的主要负责人担负领导责任,提供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组织教育培训和安全健康等日常管理工作。
服务单位、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毕业生人身安全、意外伤病、脱岗离岗、违纪违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民政厅报告。
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考核工作是如何进行的?
对于服务期达1年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以日常考察为基础,重点考核毕业生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
服务期满2年的,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对毕业生整个服务期间的总体情况进行期满考核;服务期未满的,不得列为服务期满考核对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材料存入毕业生档案,对服务期满考核等次为合格及以上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八、服务期间能否解除协议?如何办理?
服务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终止服务的,由高校毕业生填写《福建省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解除协议申请表》,经服务单位和县(市、区)、设区市民政局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经批准解除协议后,毕业生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于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高校毕业生有下面情形之一的,经设区市民政局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由设区市民政局提前解除服务协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患病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服务社区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派遣后超过10日以上未到岗服务,或服务期间连续脱岗超过7日的。
九、服务期间发现违规违纪的如何处理?
服务期间,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不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服从服务单位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擅自离岗3日及以上的;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由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由县(市、区)民政局作出,报设区市和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十、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是否享有休息(假)权?如何行使?
高校毕业生每年可休假5个工作日。请(休)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由服务单位批准。
请假在3日以内的,由服务单位批准;请假在3日及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单次及年度累计请假时长,参照服务单位相关考勤制度执行;其他依法享有的休假(假期),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若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于回到岗位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请假逾期不归且未补办延假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
请(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原批准请(休)假单位销假。
十一、服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5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前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社区计划低200元)发放,并按年度进行调整。
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服务社区所在城市的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办理。
代偿助学贷款。贫困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人事档案服务。在服务期间,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并建立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专门人才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十二、高校毕业生在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后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在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安排当年招录计划数15%的职位,定向招录当年服务行将期满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
市、县(区)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会拿出一定比例,聘用当年服务行将期满考核合格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5分。
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并愿意继续留在服务县(市、区)街道(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由服务社区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选聘在相关街道(镇)所属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十三、服务期满后能否继续留在社区工作?
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十四、服务期满后如何计算工龄?
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或进入国有企业就业的,其服务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其中: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高于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按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标准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被事业单位聘用,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相同学历新聘用人员定级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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