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
一、出台背景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于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贯彻民发〔
(一)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1.购买主体。规定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外,其他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
2.承接主体。规定承接主体应符合《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3.购买内容。规定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
4.购买机制。规定按照《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闽财综〔
5.购买经费。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工作经费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按资金使用范围分别列支。
6.监督管理。规定对承接主体存在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在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1.加强服务职能。要求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
2.充实工作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社会参与,探索建立政府、社会、市场协同互动的社会救助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集聚融合各类服务资源,培育扶持各类服务主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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