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紧紧围绕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以更有效的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着眼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兜底性、提高救助时效性、增强群众获得感,针对当前临时救助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是增强制度可及性和兜底性,分类施策、精准救助的重要前提。《意见》立足于国发47号文件规定的对象范围,在认真总结地方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明确将临时救助对象划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并规定了两类对象的范围和相关认定条件。同时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和完善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
二、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
这是提高救助时效性、强化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举措。《意见》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简化救助审核”的要求,明确针对不同类型救助申请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提出要从提高救助时效性出发,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对国发47号文件提出的“先行救助”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进而对先行救助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进行了细化,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基本遵循。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制度公平公正实施。同时,《意见》要求各地全面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的规定,合理设定并逐步提高乡镇(街道)临时救助金审批额度,进一步推动国发47号文件“分级审批”政策规定的落实。
三、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为解决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标准制定不规范、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地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救助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临时救助标准体系。明确临时救助标准可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更好地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更好地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多层次救助需求,《意见》要求“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并突出强调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提高救助效能。同时,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意见》提出,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为确保《意见》有效落实,《意见》在组织领导、监督检查、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意见》明确提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突出强调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在加强资金保障方面,《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并明确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同时,《意见》还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进一步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要求,各地要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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