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容错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15 17:02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经市民政局党组第3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容错免责机制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4日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工作,是直面困难群众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为准确把握“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的低保制度设计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福州市惠民资金网规范低保资金使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激励基层民政干部放下包袱、勇于担当,推动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走前列、做表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文件精神,就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容错免责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系列文件精神,针对因低保政策不够明细、低保对象情况各异、调查核实难度大、动态调整频繁、基层民政力量薄弱等情况,造成的信息把握不准、工作易错多责、干部心态倾向宁漏勿错等问题,探索建立城乡低保工作容错免责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基层民政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尊重历史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低保工作群众性和延续性强,动态调整频繁,受当时背景政策影响大。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尊重历史的客观条件,实事求是衡量失误、厘清责任。 

  二是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要准确把握城乡低保制度设计本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确保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础上,从困难群众的实际出发,牢牢把握、优先坚持城乡低保工作体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的社会效果。 

  三是信息公开和接受监督相促进的原则。城乡低保信息公开以福州市惠民资金网、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村级宣传栏等为载体。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城乡低保信息公开流程和《福州市惠民资金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确保公示数据真实可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适用情形 

  城乡低保工作容错免责要结合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六个要件”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有关政策界线,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方法。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程序规范、无重大不良影响、未以权谋私或优亲厚友的基层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城乡低保工作的四个主要环节中,有下列九种情形的,适用容错免责规定: 

  1、低保对象调查认定环节 

  基层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规范已履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平台核对、阳光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的: 

  1)因低保申请对象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瞒报、虚报、转移财产(收入),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查清,造成错保的; 

  2)对因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周期长尚未出具完整核对报告,根据已掌握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初步判断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未及时入保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予以按流程先行纳入低保的; 

  2、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环节 

  3)虽经巡访、摸排、比对等规定流程,因低保对象原因无法准确掌握死亡情况,造成低保对象死亡90天内仍领取低保金,在发现后即时组织追缴的; 

  4)依规履行了平台核查、入户巡访、邻里走访等工作,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准确发现低保对象财产、收入变化,导致动态调整不及时的; 

  3、低保金追回工作环节 

  5)城乡低保家庭未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有关变化情况,致使低保补助金及低保对象其他待遇多领取,已组织追缴的; 

  6)确因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追缴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暂时无法追回多领资金,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同意暂缓追缴的; 

  4、惠民资金网操作运行环节 

  7)因低保工作政策动态调整频繁,惠民资金网模块衔接滞后等技术性问题造成数据差错的; 

  8)低保工作依法、合规,但因人工采集、核对造成上线数据的保障时间、发放时间等出现错误,已及时按规定备案修正的; 

  9)因低保对象年老体弱、卧病在床或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无法开设或无法正常使用本人姓名低保账户,由其监护人、近亲属或村(居)委会代开、代管低保账户,造成上线姓名与实际享受人不符(已按规定备案)的。 

  、认定程序 

  1、申请提出基层民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因城乡低保工作受到纪委监委、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调查时,可以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启动容错免责认定程序。 

  2、核实认定。上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城乡低保政策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结论。 

  3、结果运用。上级民政部门将调查结论报备有关调查单位,同时反馈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4、建立档案。申诉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民政部门容错免责涉及的人员、部门情况登记存档备案相关资料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容错免责机制专项档案。 

  、保障措施 

  一是畅通申诉渠道。上级民政部门在调查核实中应当听取审查调查对象据实申辩申诉,合理认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是严格程序管理。上级民政部门应当由2人以上参与调查,调查结论应于收到容错免责认定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保调查结果客观公正、及时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民政与纪委监委、组织有关部门的容错免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全力推进容错免责机制落实完善。 

  六、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福州市辖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各县(市)区和高新区可在本意见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2、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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