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若干措施》(闽民规〔2023〕8号,以下简称为《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0月,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持续推进我省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结合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主题教育检视整改、平时工作调研和基层反映问题,我们牵头研究草拟《措施》,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做到切实管用。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设区市民政部门以及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有关处(室)的意见,并结合开展主题教育调研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认真听取并吸纳了各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反复推敲论证,对《措施》不断修改完善,并完成合法性审核。
三、基本框架
《措施》从10个方面对现有社会救助制度进行完善。第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以老养残、审核确认时限、死亡对象退保等情形进行细化明确。第二,强化特困救助供养服务,对服务协议签订备案、供养资金管理使用、特困人员医疗保障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进一步优化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特殊困难群体单人入保情形等。第四,发挥急难临时救助功能,对加强临时救助与失业保险、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进行优化明确。第五,优化非户籍人员的救助,对非户籍人员临时救助、非户籍人员低保或低边申请等情形进行优化明确。第六,完善家庭经济核算办法,对发挥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作用提出明确要求。第七,持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综合协调、主动发现、服务类社会救助、公示公布、信访诉求答复、监督检查等情形进行优化明确。第八,加快推进智慧救助,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等进行优化明确。第九,建立完善担当免责机制,对免责具体情形作出明确。第十,加强社会救助信用建设,对社会救助领域信用建设提出相应要求。
此外,《措施》特别强调,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防范社会救助领域廉政风险;要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传递党的关怀和温暖,教育引导困难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四、主要创新
(一)在推进低保扩围增效方面。一是完善“以老养残”纳保政策,在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应给付供养费可予以豁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依靠60-70周岁老年人(不含配偶)供养,且老年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应给付的供养费可按50%豁免”。二是明确低保办理期限,规定“原则上,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三是完善低保渐退政策,规定“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在强化特殊群体保障方面。一是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规定“做好服务协议备案工作,及时将签订的《供养服务协议书》上传至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确保100%备案”。二是发挥急难临时救助功能,规定“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此外,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与失业保险、受灾人员救助等政策衔接。三是优化非户籍人员的救助,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在我省域内但不一致的,可向常住一方的户籍地提出低保申请或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外省(含台港澳)居民且长期居住在我省一方户籍地的,可向常住一方户籍地提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申请”。
(三)在落实保障措施方面。一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规定“所有市、县(区)应健全社会救助‘一事一议’机制,对家庭经济情况复杂的,可在申请人诚信申报后,由审核确认机关采取‘一事一议’方法,研究解决特殊个案”。二是完善主动发现机制,规定“明确依申请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主要方式、主动发现是依申请救助的重要补充的功能定位,由各地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帮助申请能力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救助帮扶”。三是加快推进智慧救助,规定“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各地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开展工作,并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四是建立完善担当免责机制,规定“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针对在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等实际工作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无意过失和偏差制定免责清单,激励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担当作为”,并明确了六种容错免责情形。五是加强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救助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申请人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
五、实施说明
本《措施》于2023年11月14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由福建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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