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0 09:14

  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区划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升我市区划地名管理现代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71号)和《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等法规文件,我局制定印发了《福州市民政局区划地名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行政区划咨询论证专家库。”2022年5月1日,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指出,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同时,我市人大代表多次建议要加强地名工作的专家力量,聘请福州当地专家开展地名工作,保护福州地名历史文化。为此,我局出台了《办法》,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专家入库出库。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定向邀请、个人自愿申报、单位推荐等三种方式,对专家任职资格尤其是专业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需满足对“福州市或福州市下辖各县(市)区的历史沿革、地理民俗、城乡规划、语言文字以及区划地名管理等相关领域有较为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熟练掌握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条件。专家本人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等,予以调整出库。 

  (二)专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家享有活动知情权、自主决定权、收取报酬权等权利。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遵守回避制度,未经我局同意不以在库专家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三)专家库的使用。区划地名专家库专家资源除我局使用外,还可与其他有需求单位进行共享。其他相关单位在举办区划地名相关评审咨询活动时,经我局同意,可以抽取区划地名专家库专家参与,但应当明确需求事项、选取条件、选取方式等。专家咨询评审劳务费依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支付,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来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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