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8 20:09

 

日前,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对《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榕民〔2023〕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报、使用和监督,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补助投入精准化水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根据省级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依据

《细则》主要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项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民规〔2025〕1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3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68号)等政策文件修订。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三十五条,基本延续原政策整体框架,对照省级文件同步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了调整:

(一)规范原政策中补助范围等相关表述。一是将一次性开办补助由原先补助新增养老机构的表述调整明确为补助新增养老床位。二是对护理型养老床位作出明确界定。

(二)结合国家、省、市新出台的规定、标准,对应新的政策要求。一是对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提出护理型床位占比、床均建筑面积、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等要求。二是为推动养老机构有序扩大规模,对因扩建二次申请开办补助的养老机构,提出床位入住率的要求。三是将市级资金分担范围由原来的“五城区(不含长乐区)”调整为“六城区”。

(三)加强补助发放管理。一是要求养老服务机构在申报床位运营补贴时,除花名册外,进一步提供相关服务合同、缴费凭证及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的失能评估报告。二是对床位运营补贴范围进一步细化,明确收住对象年龄以及请假、就医、死亡等情形的补贴计算方式,并对医养结合床位作出要求。三是对养老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行为,提出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申报资格并追回已补助资金的处罚措施。

四、实施说明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榕民〔2023〕32号)同时废止。咨询电话:0591-83250693。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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