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经研究,对局相关人事工作纪律进行修订,制订了《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14年9月4日
福州市民政局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录用调配
(一)各单位招收在编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编制及人员需求情况,向局申报招考计划,经局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党组研究,再报市公务员局统一招考。干部职工调动,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后方可办理。
(二)各单位招聘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含各工种、各种期限),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向局报告(报告送人事处),经局批准后方可招收。招收非在编临时工作人员应本着精简原则,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各个职位及其工作任务,做到人岗相适,事岗相符。
(三)非在编临时人员辞职或被辞退,各单位应及时向局报备。
(四)机关各处室不向基层单位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借用的,由用人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分管领导、局长批示同意后,由人事处从局属单位统一调整人员。借调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超过6个月的,参加局机关支部组织生活,年度考核由借调处室负责,提出考核意见建议,考核等次由原单位统筹确定。
二、考勤请销假制度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和旷工。
(六)工作人员请休假要提前3-5天报送书面请假报告,避免出现即将外出才请假,请假变告假的现象。请假报告统一用A4纸写明请假人姓名、职务、请假事由、时间、天数、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正科级领导干部请休假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正科级非领导和副科级干部请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处室)领导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科以下干部职工请休假由本单位(处室)领导批准。假毕应及时向相关批准领导销假。
(八)机关工作人员和局属单位科级干部请假报告获批准后原件交人事处保存,复印件送业务处室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由本单位保管备查。
(九)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一次性休完,分段休假的最多不超过三段,即休假天数5天的,一次性休完,休假天数10天的,分段休假不超过二段,休假天数15天的,最长不超过三段。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处理好工休关系,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年休假。每年12月份应填报次年的年休假计划安排表,局属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机关各处室的年休假计划由人事处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应按计划休假,过期作废。个别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计划休假的,应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休假。
(十)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也应一次性使用探亲假。
三、教育培训
(十一)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培训方式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执行。
(十二)机关和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各类党校、行政学校的培训,由人事处根据市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十三)各业务处室和基层单位相关同志参加上级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培训班、进修班以及外出考察等,应遵循必要的原则,并将外出报告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领导批示件原件交本单位财务报销使用,复印件应送局人事处备案。
(十四)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意见》(榕委组综〔2003〕41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中共福州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考前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榕民〔2013〕195号)精神执行。报考前,应填写《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局人事处审核,并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方能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十五)干部接受在职教育获得学历、学位后,要求更改学历或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干部学历、学位更改申报表》,连同入学前经审批的《干部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要求更改成现学历、学位的学籍档案进行核对,按照《关于做好干部更改学历、学位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组审〔2006〕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对符合更改学历、学位条件的,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学籍材料及批文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四、出国(出境)管理
(十六)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交流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十七)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拟组织公务出国(境)的,应于每年初拟订因公临时出国(境) 计划,由人事处汇总,经局党组审议后报外事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开制度。非年度计划安排出国(境)的人员,如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或有关部门安排需要出国(境)进行交流、学习、访问的,应先经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计财处,以便向市外侨办或台办、财政局办理手续。
(十八)机关干部及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即经局人事处审核、监察室复核、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属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批。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问题的通知》(榕组综〔1995〕097号)的规定执行。
(十九)办理落地签证或在异地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境)的,亦视同因私出国(境),必须在事前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二十)副科级(含)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应及时送局人事处统一交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保管,对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退休管理
(二十一)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向主管局报送退休请示,并做好工作交接,达龄当月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二)办理退休手续前,任过正科级领导职务干部由局长与本人谈话,主任科员和副科级干部由分管局领导与本人谈话,机关其他工作人员由人事处与本人谈话,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各单位负责谈话。
(二十三)干部出生年月的认定,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职工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组通〔2006〕83号)的规定,人事处不再受理干部职工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
(二十四)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干部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六、人事档案
(二十五)人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局系统科级及以下干部及局机关工勤人员档案由局人事处管理,局属单位工勤人员档案由所在单位管理,人事处及各单位负责有关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保管、转递、统计、保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
(二十六)人事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有关部门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阅人事材料的,经人事处负责人同意,有关人员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后方可借阅,个人不得借阅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
(二十七)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报告工作。
七、附则
(二十八)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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