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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闽民行〔2023〕129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更)名,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受理并征求市民政局的意见后批准,市民政局不再受理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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