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时间:2023-12-29 17:16
 

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孙项

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1

福州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2

福州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

福州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4

福州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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