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孙项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福州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2 |
福州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经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3 |
福州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4 |
福州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设区的市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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