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时间:2013-03-28 16: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事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闽政办〔2012〕16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按照殡葬法律法规火葬和骨灰安放,未享受国家或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可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对象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

  2.城镇“三无”人员;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重点优抚对象;

  5.革命“五老”人员;

  6.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各县(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困难对象的范围(含户籍地以外)。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免费对象到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具体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免费项目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2.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3.遗体接运尸袋(纸棺)费;

  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5.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6.小型告别厅。

  免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到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办理免费申请手续,按要求如实填写《福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申请表》(表格可到福州市民政局网站下载或到各地民政局领取)。经办人申请时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免费对象(死者)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死亡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表一式两份,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有效,一份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留档,另一份由经办人连同其它相关材料出具给当地殡仪馆,在结算殡葬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3.无名尸经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公告确认,并出具允许火化证明,免费手续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为办理。

  4.在异地死亡并在死亡地火化的,经办人先付费,后凭有效票据和相关手续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报销。

  四、资金渠道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除小型告别厅由殡仪馆免费提供外,其他项目所需资金由属地县(市)区财政和处理火化事宜的殡仪馆按8:2比例承担。各县(市)区财政要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尸袋(纸棺)和骨灰盒由各地政府统一采购后免费提供。

  五、监督管理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这项惠民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到位。

  2.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免费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的申请、审核、核准等办事流程,确保此项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既有较强操作性,又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社会救助的工作特点。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

  3.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推诿、不刁难,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认定、档案管理、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根据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作相应调整。殡仪馆要依法依规做好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4.密切配合,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衔接、相互补充。要加强监督,严格审核免费对象资格,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的现象。城乡困难群众违反殡葬法规的,不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已免除的要予以追讨免除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其它事项

  本通知由福州市民政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7日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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