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政策
时间:2010-09-02 09:52

   

   一、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临时性困难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管理站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后给予适当帮助。

  二、救助内容

  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条件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救助站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求助人员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智障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体表有明显伤痕并拒绝说明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不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立即终止救助。

  四、受助人权利

  1、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2、救助站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3、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4、救助站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5、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五、受助人义务

  1、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

  2、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3、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终止救助。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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