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卫计委转发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9-18 09:21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各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更适合当前养老需求的医养结合模式。医养结合是指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相结合,集医疗、康复、养生、养老为一体,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医养结合的特点就是把医院和养老院合二为一,让老年朋友在养老的同时,得到充分的医疗保障。

    20141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 ),提出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每个市、县有1所以上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康复医院、护理院、护理站、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同年10月,省民政厅联合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的意见》(闽民福〔2014435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和养老资源结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规范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今年4月,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强调了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的政策宣讲工作和筹建指导工作,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及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该文件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为此,我省结合地方实际,在转发的同时提出了三点具体工作要求,并细化了许可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供参考,联合省卫计委共同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除转发《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内容外,我省结合实际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一)简化民政部门登记流程。《通知》明确了原在民政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拟新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可以使用同一法人、同一机构名称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由民政部门根据新办理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原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业务范围增设养老、医疗服务,避免了在民政部门重复登记。

    (二)简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通知》要求各级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实行审批材料相互认证制度,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已合法设立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在申请新设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时,审批部门应当认同申请人已在合法设立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中所提交的、尚未失效的所有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消防证明、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

    (三)缩减审批办理时限。《通知》按照民政部和卫生计生委要求,对已登记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新开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明确应当在受理设立申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内设医疗机构的,可探索实施备案制。

    三、《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编制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筹建基本程序以供参考。由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不同,编制基本程序有利于经办人学习掌握两项审批的法定依据、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等相关政策,方便各地民政、卫计部门向申办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及的服务。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

    (二)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等有关要求,申请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涉及很多前期筹备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还涉及到规划、国土、环保、发改、住建和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有必要向申办人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省级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通过制定统一的筹建指导书,可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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