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5-08-13 18:12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收费秩序,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

  按照省企业减负办、省政府纠风办《2013年减轻企业负担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闽企减办〔20137号)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福建省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考评的通知》(闽纠办〔201314号)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解决行业协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以不当方式发展费员、摊派收费、搭车收费、搞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利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变相收取费用等违规行为。主要应加强和规范以下各类服务和收费行为:

  (一)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 123)和福建省委组织、监察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管〔201125的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收费时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财务隶属关系到省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省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四)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循程序。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闽民管〔2012389号)的要求,按照程序严格报批,严禁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收费公示制度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

  (一)公示种类。会费收取标准、代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二)公示内容。收费单位、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除经批准的大范围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外,对代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三)公示方式。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收费公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在社会组织办公场所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以下统称为公示牌);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等方式公示;有网站的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三、注重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各社会组织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的通知》(闽企减办〔20131号)的要求,认真执行企业减负九条禁令,加强教育提醒和监督检查,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要积极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映企业的有关意见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与业务主管单位主动沟通、密切协作,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约束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减免企业会费、支持企业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阳光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和各社会组织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302号)

  福建省民政厅

  20131022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政府纠风办福建省企业减负办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价费〔2013302           2013711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政府纠风办、企业减负办、农民负担监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管委会纠风办,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收费秩序,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福建省201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价办201225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入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努力营造良好的价格收费环境,服务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的总体目标

  收费公示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在各个领域推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扩大公示覆盖面,提高公示时效性、准确性,健全收费管理制约、监督机制,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收费公示的种类、内容和方式

  (一)收费公示的种类

  收费公示的种类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码标价。

  (二)收费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更改、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除经批准的大范围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三)收费公示的方式

  收费公示遵循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

  收费公示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执收单位应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还应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

  公示牌的设立要以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位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应按规定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公示的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

  实行收费公示,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阳光收费,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优化我省投资发展环境,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价格、财政、纠风、企业减负、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公示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收费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收费公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做到清清楚楚收费,明明白白缴费,营造良好的收费环境。

  (二)清理规范,审核公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每年要对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对实行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管理的收费,由各收费单位将公示内容在每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审验时报送负责审验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内容的审核时间和方式,参照核发收费证的分工权限,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公示内容,由负责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通知收费单位及时纠正。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拨打“12358”举报电话,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收费单位违反收费公示规定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或依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各级价格部门要确保“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的畅通,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的价格投诉案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在单位预算中统筹考虑财政核拨收费单位阳光收费公示所需经费,推动收费公示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纠风工作机构要将各收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公示监管责任列入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收费公示规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各级企业减负办和农民负担监管办要充分发挥解决涉企和涉农领域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问题工作会商机制的作用,促进收费公示制度的有效落实。

  各收费单位负责收费公示的具体实施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做到责任到人,要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收费公示内容审核工作,并于每年一季度前将本行业、本部门上年度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纠风工作机构、价格和财政部门。

  四、对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应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明码标价或涉嫌价格欺诈的,按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收费公示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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