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证明事项清单
时间:2019-11-28 10:31
福州市民政局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事项名称 子项 证明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1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收养人的年龄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收养人的婚姻证明
3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有无子女证明
4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职业证明
5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财产证明
6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健康证明
7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发【2005】14号)
    自2006年1月1日起,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内地法律所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9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0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有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2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13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死亡证明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4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宣告死亡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5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6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7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特殊困难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18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下落不明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19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亲属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0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儿童残疾证明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1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发【2009】26号)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2.本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DNA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公证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文书。(下同)
22 福州市民政局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不反对送养行为证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发【2009】26号)
    …… 
   (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4. 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若送养人所在国无法出具材料4中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表明该国法律不反对此类送养行为的证明。华侨无需提供材料4。
23 福州市民政局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涉外,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被拐卖、解救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十八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四)当事人持有:……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4 福州市民政局 补领收养登记证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配偶死亡的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三)……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
25 福州市民政局 补领收养登记证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监护人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三)……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26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27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28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监护关系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
29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死亡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0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1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继承关系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2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离婚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3 福州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档案利用 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 丧偶证明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34 福州市民政局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涉港、澳、台及华侨) 配偶死亡的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三)……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
35 福州市民政局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涉港、澳、台及华侨) 监护人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三)……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第四十二条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申请人范围和程序与补领收养登记证相同。
36 福州市民政局 遗体异地运送核准   逝者死亡证明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七条  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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