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6-25 09:58

(闽政文〔201318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科学制定标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之间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各市、县(区)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城乡一体化政策。

     二、建立核对机制。省、市、县(区)应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核对工作机构除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外,还应履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投诉举报等核查职能。核对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预算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省级负责统一开发软件,统一核对程序。省民政厅和各设区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核对查询办法,省级负责跨设区市,设区市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工作。

     三、实施临时救助。要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的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落实经费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以奖代补”的办法和措施,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五、充实基层力量。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机构,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六、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省、市、县(区)应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监察、审计、财政、司法、税务、公安、人社、住建、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参加。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并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515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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