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3-09-23 15: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以上确定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同时,为鼓励集中供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的通知》(闽民保〔2013〕24号)有关意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测算集中供养标准时,应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30%,具体提高标准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研究公布,并于每年的2月1日实行新标准。

  二、福州市自2013年2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其中城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80元(马尾为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目前的每人每月430元(马尾为4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约21%)。其他各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根据上述政策及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数据,自行研究确定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尽快予以公布,执行日期由2013年2月1日起计算。

  三、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0〕48号)文件精神及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市财政对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给予50%经费补助,对永泰县、闽清县给予30%经费补助。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挂钩的关联机制,全面促进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418日 

 

 

 

 
来源:民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