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提标扩面增加市级财政补助的通知
时间:2014-09-18 16:33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4]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范围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民保[2014]183号)以及《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榕委[2014]1号)精神,做好对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提标扩面、增加市级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1月起,将听力、语言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对全市重度残疾人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年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50元),市级补助由原来每人每月50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00元,即全市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条件、具体内容、发放办法、审核审批程序、工作要求等仍按《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09]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按照省级补助办法执行。对此次市级提高标准(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除永泰县、闽清县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县(市)区由市财政负担50%。另外《关于对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增加市级财政补助的通知》(榕民[2012]453号)中市级财政增加补助金每人每月50元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保持不变。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切实把党和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的关怀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按季度将工作进展(完成扩面、受助对象数量、受助资金落实等)情况分别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64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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