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省财政厅和民政厅制定了《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使用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从省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幸福院建设、修缮和设备用品配备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幸福院是指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休息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包括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
第四条 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安排使用原则。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是农村幸福院建设、设施修缮、设备用品配备等。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个项目补助17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每年2月底前向各地市下达年度农村幸福院建设任务;
(二)项目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单位组织申报。各设区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评审和上报工作,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市上报项目进行审定。
第八条 申报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含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如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情况等);
(二)《福建省 年度农村幸福院省级补助项目申报书》(附件1);
(三)《福建省 年度农村幸福院省级补助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
第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各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与省级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应达到以下“六有”内容:
(一)有固定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有设施设备:配置有厨房、餐厅、日间休息室、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和健身室等,配备有基本炊具及餐具、老人休息床(不低于3张)、电视、报刊杂志、室内外活动健身器材等;
(三)有服务内容: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等;
(四)有人员队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五)有管理制度:有工作机构简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
(六)有筹资渠道。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验收,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省民政厅应当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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