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闽政办〔2014〕165 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2015〕1 号)有关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低保审批程序
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3〕268号)的规定程序开展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严格执行低保“三审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人员(2人以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其家庭收入数额和财产状况,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对入户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由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并经评议小组成员公正评议后上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受理申请后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在审批时,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要进一步落实《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保〔2014〕352号)要求,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进行严格的核查管理。严禁不经调查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二、严格执行差额补助政策
对经批准获得低保的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或档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低保金。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低保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要全面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要将城乡低保、保障房申请等救助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纳入协查机制运作。市、县两级要健全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进一步加强人员、经费保障,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提高基层服务水平
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全面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县、乡两级要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级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或转办社会救助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明确工作人员,及时指引、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时,可以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经办机构求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窗口或者县级民政部门经办机构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台直接将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低保范围的地方性政策。要组织对低保对象的摸底排查,对属于不经规定程序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应及时清理;对确实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纳入。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经规定程序直接将特定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省、市两级还将收回对该群体或个人的补助,并扣减当年对该县(市)区的低保省、市补助资金。对不经规定程序将特定群体和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的责任人,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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