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革命“五老”人员是指在革命战争年代为革命作出贡献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包括参加红军后因伤残回乡的同志)、老苏区区乡干部(包括老赤卫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
二、提标依据
1.《福建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与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定期抚恤标准同步增长的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标准。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三、提标内容
经省政府同意,我省革命“五老”人员省定生活补助标准再次与“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同步提高,即从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