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切实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推动解决基层能力薄弱等问题,提高基层服务效能和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根据民发〔2017〕153号文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闽民保〔2018〕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贯彻民发〔2017〕153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购买机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有关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同时,要求通过加强服务职能、充实工作队伍、加强窗口建设、加快信息化建设等举措,加强我省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提出,要统筹优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合理配备乡镇(街道)养老救助协理员,乡镇(街道)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的配备不少于1名、2万至5万人的配备不少于2名、5万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名。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分别纳入农村“六大员”、社区工作者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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