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21 14:59

   日前,经市委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榕政办〔202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区工作者是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力量。制定《管理办法》是落实中央及省里有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激励社区工作者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的现实需要,对实施“十四五”规划、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选任招聘、教育培训、规范管理、考核机制、待遇保障、职业发展、激励措施、辞职辞退、组织保障、附则等11章36条。 

  第一章为总则 

  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在福州市范围内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明确了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管理、安全等工作;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等六个方面。 

  第二、三章为选任招聘、教育培训 

  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渠道和社区专职工作者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中,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市或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对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等条件。 

  要求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四、五章为规范管理、考核机制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研究、备案,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推行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 

  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占全年绩效总分值的50%,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25%。考核结果分为优秀(不超过25%)、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六章为待遇保障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基本报酬包括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绩效奖励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 

  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区工作者享受定期健康体检待遇。 

  第七、八章为职业发展、激励措施 

  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职务晋升、职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推荐优秀社区主干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考试,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等。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执行。 

  明确了社区工作者的激励情形和措施,包括推荐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年度考评直接评定优秀等次,给予晋升薪级工资等。 

  第九至第十一章为辞职辞退、组织保障和附则 

  规范了社区工作者辞职辞退方式,明确了组织保障责任等。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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