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时间:2025-03-04 19: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引导群众转变丧葬观念,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户籍人员逝世后,其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采取以下方式为其安葬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每例给予3000元补贴

(一)福州市民政局统一组织或者委托服务机构举办,将逝者全部骨灰撒入指定水域,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二)本市辖区内经营性公墓(陵园)或城市公益性公墓提供的,将逝者全部骨灰直接埋入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采用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

第三条 福州市公安局、卫健委、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福州海事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责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海葬活动的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完善配套设施,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操作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申请人应为逝者近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有效、逝者亲属意见一致性等负责,因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所引发亲属内部纠纷等,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协商和承担。逝者生前委托的受托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逝者生前出具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奖补申请程序。

(一)采取海葬方式安葬的。在逝者死亡之日起5年内,由申请人向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申请参加海葬活动,填写《福州市骨灰海葬补贴申领表》(详见附件1),签订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依照程序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二)采取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的。在逝者骨灰安葬后60日内(以公墓安葬证的日期为准),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详见附件2),签订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逝者生前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公墓安葬证和公墓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详见附件3);

5.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

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每月15日前,将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将奖补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骨灰海葬活动费用以及骨灰海葬奖补由市级财政承担,市民政局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由市殡葬事务中心负责实施。

骨灰公墓内节地生态安葬所需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中:五城区所需资金由市、区按各50%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分担)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年度资金的申领使用和结余情况的汇总,在每年7月10日前,分别向福州市民政局、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市本级负担资金,经福州市民政局核定后,列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项目,由福州市财政局转移支付给各区;各县(市)区负担资金,由各县(市)区按规定和程序纳入县(市)区民政部门预算。

福州市殡葬事务中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建立完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将骨灰分成多份安葬,不得为已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人员违规变相刻制墓碑提供方便,对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除追回骗领的奖补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福州市骨灰海葬奖补办法(试行)》(榕民规〔2023〕1号)同步废止。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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