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3-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4-23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3〕116号
- 发布日期:2023-04-25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榕政办〔2023〕7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2023年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工作,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调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在省定标准每人每月提高8元的基础上,市级再另外提高2元,共提标10元,即从原来的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95元。
2.调整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省定标准提高,即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119元、99元分别提高到128元、107元,非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为每人每月115元、85元。市级不另外提高。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给予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50%补助,其余县(市)区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我市额外提高标准部分的新增资金支出,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由市级财政给予75%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给予全额补助,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县给予40%补助,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高新区给予20%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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