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3-08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5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4〕46号
  • 发布日期:2024-03-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56号建议的答复
榕民〔2024〕46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24-03-08 15:35

严毜命代表

《关于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建议》(115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村规民约建设的关心。就如何发挥好村规民约助力社会治理工作,您提出的建立有效组织机制、强化宣传教育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局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积极推进,进一步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注重村规民约修订的实用性。2023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工作的通知》,对照《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要求,指导村(居)开展村规民约修订,提倡内容通俗易懂、务实易记、管用可行、便于遵守。一方面坚持与时俱进,将新时代村(居)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体现时代要求。如仓山濂江村把“村规民约”作为助推乡风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的突破口,定规矩、立良俗、破陋习、扶正气,以规立德滋养文明村风,不断提升村民文明素养;另一方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村(居)治理难点、痛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村民最关心的问题。如福清侨丰村针对违建坟墓问题,提出“违建墓,要迁移,生命公园环境好”,鼓励村民将骨灰安放至生命公园,推进建坟整治

二、坚持村规民约修订的民主性。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过程中,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村(居)在职党员、退休老教师、乡贤等“智库”作用,围绕群众关心的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协商制定村规民约,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建议,提升群众的参与度和认同感,并将拟定形成公约(民约)审议稿,依法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如福清市首溪村在村退休教师和村干部主导下,集中村民和海内外乡贤智慧共同制定了“三字经”式村规民约。

三、加强村规民约的宣传教育。指导村(居)在综合服务场所、主要交通路口、村(居)民小组、居民小区、村民居住较集中的院落、农村聚居点、文化礼堂等地方和村(居)务公开栏、宣传栏、板报等醒目位置广泛张贴、书写或者镌刻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文本,让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深入群众身边。同时充分利用村广播、网络等媒介,采取广播播报、网络宣传、短信微信推送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动民约公约的条款、内容和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023年,市级层面还组织开展了福州市第一批优秀村规民约评选活动,选树了10篇优秀村规民约作为典型,在全市宣传推广,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四、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动员村(居)“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乡贤代表共同参与监督,教育和推动群众自觉履行民约公约,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和落实,防止公约民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探索创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的有效形式,如推行“积分制”,以积分奖励制度促进村(居)民执行和落实民约公约,形成相互监督、共同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良好风尚。注重结果运用,将民约公约的遵守落实情况,作为好婆媳、文明家庭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提高群众民约公约执行力。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村规民约修订情况的调研,了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及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开展督导指导,提高民约公约制定的科学、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挖掘整理具有示范意义的民约公约,更好地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乡村振兴。

专此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

                                2024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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