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4-0001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4-16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5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4〕79号
- 发布日期:2024-04-17
- 有 效 性: 有效
陈能华、程宇清、邱碧香代表:
《关于提高县区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建议》(1359号)收悉。现将我局分办意见答复如下:
社区是基层治理的“最后一米”,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您提出的为社区干部减负赋能、提高薪酬、拓展晋升空间等建议,对于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局先后印发了《福州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榕政办〔2021〕95号)等社区治理政策文件,大力推进社区减负增效,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具体工作如下:
一、关于为社区减负
今年1月,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民〔2024〕8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精神,规范社区工作事务,明确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对于交由村(社区)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进一步减轻村(社区)负担。
二、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职业荣誉感、归属感
近年来,我局通过不同方式,对评选和宣传社区工作人员先进典型进行制度安排和工作部署。如:2020年,我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按照市“两办”有关开展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典型宣传要求,对先进典型社区工作进行评先评优和积极宣传。当年,我局即会同市总工会,在全市评选了15名社区干部为“市五一先锋岗”。2021年,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将“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作为激励措施,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正文。为了进一步褒扬社区工作者先进,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表彰了100名“三八红旗手(标兵)”,其中,社区工作者有16名,占比达16%,有效提振了社区工作人员的干事创业热情。下一步,我局将持续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进一步推动各类先进典型评选名额向社区工作人员倾斜,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三、关于提高县区社区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养老待遇,拓展县区社区工作者成长空间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社区工作者——社区主干——街道(乡镇)事业编制干部”的社区工作者职业成长链,明确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空编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自行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县区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实际招聘情况,参加面向本地招聘或者面向全市招聘的事业单位考试。
受限于区、县财政体制和财力情况,《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薪酬标准只在五城区试行,其它县(市)区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各县(市)区统筹确定。因此,存在县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养老等待遇偏低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上述政策的落实落地,同时落实您的相关建议,近期,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佳丁专程到市财政局协商有关经费问题,并到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等县区实地调研,研究工作举措。经对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我局启动了《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修订意见的征集工作,也欢迎您对现行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局将通过办法修订,根据各地实际和各方意见反馈,针对县区社区工作者薪酬、晋升等问题,积极争取地方及财政等部门支持,推动提高县区社区工作者待遇。
专此答复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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