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4-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4-26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6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4〕96号
- 发布日期:2024-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林燕代表:
《关于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第1066号)收悉。现将分办情况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心。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履职尽责。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我局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三方面多措并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家庭保护深入推进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月”、“政策宣讲进村居”等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监护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二是强化督促责任落实。督促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特别是对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切实做到监护到位、关爱到位、教育到位。目前对于委托监护的745名留守儿童,已全部签订《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督促监护令”工作,2023年发出“督促监护令”920条,推动筑牢儿童保护家庭“防线”。
二、社会保护持续加强
我局全力落实民政领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强制报告制度,根据《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目前已将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列入镇(街)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职责范围,列入儿童救助保护机构、承接项目社工机构等的工作排查内容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导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对需要保护救助的未成年人或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社会救助、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三、政府保护精准落实
依法履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不断建立完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具体实施措施,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护照料质量,使每一名儿童福利服务对象都能获得有效监护。2021年以来统筹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不断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和社会工作一体化水平,优化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布局,将县(市)区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除福清市自行养育外)全部移交市儿童福利院接收安置,提供更好的养育服务。2023年以来着力开展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持续提升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整体服务能力和养育水平。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规范其收留抚养未成年人工作,落实好临时监护职责。同时,落实政府保护职能,当需要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接下来,我局将进一步立足民政部门职责,在统筹推进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措并举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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