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4-0003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4-26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39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4〕98号
- 发布日期:2024-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明确村居行政区域界线的建议》(第1039号)收悉。现将分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村(居)界线不属于行政区域界线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1996年至2004年,根据国务院、省、市工作部署,我市勘定确认县级行政区域界线36条、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259条(因区划调整,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现有2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管理区域不是行政区域。因此,村(居)界线不属于行政区域界线,不在我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范畴。
二、行政区域界线不作为资源权属界线
国务院于2002年5月13日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条例释义中指出,双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认识一致,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界线附近地区的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则按照相关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同时,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人民政府签订的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约定,勘定的边界线只作为行政区域界线,不作为资源权属界线,其行政区域线两侧互为插花的耕地、林木、林地等权属管理现状维持勘界前不变。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因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及土地边界的具体工作。您所提到的村居界线应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的界定和管理工作,包括村与村之间的土地边界划分。
综上,村(居)界线不属于行政区域界线,是由村与村之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边界确定后形成的,也不应作为处置土地争议的法定界线。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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