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4-0003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4-26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3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4〕101号
- 发布日期:2024-04-28
- 有 效 性: 有效
俞柳英代表:
《关于为福利院残疾儿童建立家庭领养帮扶制度的建议》(1603号)收悉由我单位会同市教育局、税务局、人社局、残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的关心关爱,您提出的建立“流动式家庭养育”、建立收养意愿登记系统、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推进新时代残疾儿童回归家庭的创新和发展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关于建立“流动式家庭养育”的建议
为给孤残儿童营造家庭温暖和情感互动的健康成长环境,市儿童福利院建立了类家庭模式,向社会公开招募家庭和睦、身体健康的爱心夫妻,与福利院内的孤残儿童组成类家庭。由类家庭家长和院内教师、社工形成教育合力,关注儿童在校表现、课业情况、兴趣发展趋势等,密切家校联系,配合校方不断挖掘儿童兴趣、特长,促进儿童多方面发展。在“类家庭”的环境下,以家庭和亲情弥补孩子们的失家之痛,享受从物质保障到心灵陪伴的温暖。目前已建立4个“类家庭”,18名机构儿童参与类家庭模式养育。
关于建立收养意愿登记系统的建议
我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机构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市儿童福利院印发了《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儿童国内收养须知》,确定了收养流程,有收养意向的人员均可进行预登记。为有效做好送养管理,规范意向人收养登记、评估工作,我局还指导市儿童福利院印发了《福州市儿童福利院儿童国内送养家庭选择办法(试行)》,客观、公平、公正评估收养人资格,为机构内儿童选择最合适的收养家庭,充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让儿童在最优的家庭中健康成长,确保儿童利益最大化。
一、关于放宽对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限制的建议
202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收养残疾儿童已确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其中收养章节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即收养残疾未成年人可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条件限制。
二、关于对于家庭收养的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帮扶政策的建议
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了从学前到大学的资助政策体系,并不断完善。目前,我市教育系统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对在校残疾学生主要有以下几项资助措施:(一)学前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二)义务教育阶段:1.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2.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营养餐补助每生每年1000元;3.生活补助:小学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三)高中教育阶段:1.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2.免学费每生每年1600元。(四)中职教育阶段:1.全日制中职在校学生免学费,2.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五)高等教育阶段:1.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推荐评审);3.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生推荐评审);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每生每年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在校期间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财政承担。
关于对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税收支持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我市持续聚焦残障人士特殊群体,密切部门合作,通过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残疾人事业提供支持,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主要有以下几项政策:(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6%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就业保障金。(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四)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民政部门要建立长期关爱帮扶机制的建议
目前《福建省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暂行办法》已征求意见完毕,待正式印发实施。我局将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妥善安置成年孤儿,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其户籍、就学、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安置问题。一是与相关部门合作,对成年孤儿进行鉴定评估和筛选,对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成年孤儿开展社会化安置工作。二是会同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对需要安置的成年孤儿进行适应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掌握基本生活、人际交往和工作技能。三是协助成年孤儿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公租房申请和户口迁移,及时将成年孤儿基本情况通报其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解决困难和问题,帮助其尽快适应社区生活。
四、关于构建残疾人“能量圈”的建议
我市各级各部门鼓励支持具备回归社会所需的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链接等服务。我局督促指导市儿童福利院针对机构儿童的残疾程度、生理特点等,对接相关暑期社会实践平台和企业。如2022年以来对接到福建省金福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喜乐包装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儿童进行暑期社会实践。让儿童在锻炼自己的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进一步提升儿童、青少年对自我价值的认同感,了解未来就业方向和需求,为走向社会打好基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开展沟通协作,积极搭建残疾人就业平台。做好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鼓励各类用工单位开发满足公共利益和残疾人需要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岗位;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走访残疾劳动力、零就业家庭、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上门式就业指导服务,把温暖榕城行动落到实处。市残联每月开展1次常态化残疾人就业招聘会,不定期与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国企专场残疾人就业招聘会,推动残疾人高质量就业。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的关心关爱,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机构内残疾儿童保障工作,鼓励依法收养机构内残疾儿童,不断完善教育保障、税费减免等政策,做好成年孤儿社会安置工作,促进其顺利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推动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福州市民政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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