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5-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8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5〕104号
- 发布日期: 2025-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市乡镇养老院建设的建议》(第1294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养老事业的关注与支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金保障方面。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我市乡镇养老机构建设工作,将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纳入省、市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积极协调同级资金、争取上级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省级对转型升级的乡镇敬老院,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可达300万元;市本级对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新建项目每个200万元,提升项目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目前,我市已下达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省级补助资金150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2100万元。
二、关于布局规划方面。科学编制供地计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在修编《福州市中心城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基础上,指导其余县(市)区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建立养老用地稳定供应机制。近年来,全市共新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16家(分别是长乐区2家、福清市2家、闽侯县1家、连江县2家、罗源县2家、闽清县2家、永泰县4家、高新区1家),2025年度计划再提升改造3家乡镇敬老院(分别是罗源县霍口乡、闽清县池园镇、永泰县霞拔乡)。
三、关于“医养结合”方面。以多种模式推进“医养结合”,鼓励较大规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较小规模养老机构按规范开设医务室,或与附近的医疗机构协议合作,实现“养中有医”。并根据不同类型给予医养结合补助,其中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补助8万元,设置护理站的补助10万元。目前,在非五城区已有16家乡镇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签约合作107家,实现乡镇已运营养老机构签约合作率100%。
四、关于“公建民营”方面。积极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履行政府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接运营,以“公建民营”模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并按机构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其中非营利性的补贴标准为,非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200元,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营利性的补贴标准为,护理型床位每年每床2800元。截止目前,非五城区66家乡镇公办养老机构均以“公建民营”模式对外开展服务。同时,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查看机构年报、定期检查、评估服务质量等方式,加强对所属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权利责任、合同履约等方面监管,确保项目公益属性不走样。
除了您提到的以上四方面建议,为加强部门监管,我局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指引,综合运用部门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智慧平台监管等手段,推动建立涵盖养老机构服务、安全、设施等领域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机构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格局,有效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同时,我局于每年“两节”“五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前,由局领导带队赴各县(市)区开展养老机构部门检查,2023年以来共赴八县指导检查58次(其中2023年32次,2024年26次)。2023年起,我局还结合“整治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服务不规范问题,推动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点题整治专项行动,以等级评定为抓手,大力推动乡镇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目前,非五城区的66家公办养老机构中,55家获评星级,占比达83%。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建议,我们将持续关注乡镇养老院建设,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赵艺萍
联 系 人:林燕芽
联系电话:0591-83250693
福州市民政局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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