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5-0003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5-04-27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福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5〕102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9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构建流动儿童全链条关爱体系,助力其健康成长与城市融入,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和省民政厅等23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民童〔20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在清单基础上进行服务拓展,鼓励创新、打造亮点。
福州市民政局 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福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福州市统计局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福州市委员会 福州市妇女联合会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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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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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有所育 |
1 |
0-6岁流动儿童 |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中医调养服务;为我市住院分娩出生的新生儿提供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
市卫健委 |
2 |
3-6岁流动儿童 |
学前教育服务 |
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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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有所教 |
3 |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义务教育服务 |
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为纳入资助对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参加中考 |
市教育局 |
4 |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
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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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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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有所医 |
6 |
流动儿童 |
卫生健康服务 |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7 |
医疗保障服务 |
做好流动儿童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市医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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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健康管理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管理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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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有所居 |
9 |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
住房保障服务 |
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 |
市住建局 |
弱有所扶 |
10 |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 |
市民政局 |
11 |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就地受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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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
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
市教育局、 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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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向户籍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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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
协助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请特困救助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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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
临时救助服务 |
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提供临时住所,提供转介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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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保障 |
16 |
流动儿童 |
监护支持干预服务 |
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将列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范围的流动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 |
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
17 |
心理健康服务 |
对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范围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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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
在学校、幼儿园和“童心港湾”、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之家、青年之家等场所开展流动儿童参加的文化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新华书店“福见书香,点亮梦想”读书角阅读保障等服务;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文化生活 |
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局、团市委、市妇联、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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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城市融入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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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
开展流动儿童普法工作;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
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
主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政法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文旅局、统计局、医保局、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委、妇联、残联、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分公司。 |
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5年4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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