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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民规〔202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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