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6-0002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04-23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08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民〔2026〕72号
- 发布日期: 2026-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醉酒人员管控、防范公共服务资源被不合理占用的建议》(第1708号)收悉。市民政局作为分办单位之一,经认真研究,结合本部门职责,现就建议中涉及我局的工作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活困难的醉酒相关人员社会帮扶”的建议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深化社会帮扶,特别关注生活困难的醉酒相关人员,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真切关怀。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工作部署,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根据现行政策,我市户籍居民如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70元,或者因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支出型困难,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经申请审批后,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人均金融资产低于年低保标准6倍(约6.98万元)的,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并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在家分散供养或在机构集中供养。此外,我市户籍人口或持有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如因突发意外、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可申请临时救助。因此,对各类生活困难群体,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将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二、关于“开放救助站夜间服务,接纳无家可归醉酒人员”的建议
针对醉酒人员管控职责的建议,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自愿、无偿的临时救助,不具备执法权和强制处置手段。目前救助站的设施条件与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受助人员具备基本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主动配合的基础上,而醉酒人员通常意识不清、行为失控,既无法真实表达求助意愿,也难以遵守站内安全管理规定,容易引发安全风险。因此,救助管理机构不具备常规接收和监管醉酒人员的条件。同时,根据有关职责,对于街面发现的醉酒且无家可归人员,由公安、城管等街面巡查力量先行介入,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待其清醒后,对符合救助条件且自愿接受救助的,再引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救助站依规为其提供临时救助、医疗帮扶、返乡协助等服务。
三、关于“费用追偿、建档帮扶及强制戒酒”等建议
您提出的先行垫付与信用追偿机制、“一人一策”档案、纳入强制戒酒帮扶体系等建议,结合工作实际,民政部门暂不具备独立开展先行垫付及将其与个人信用记录关联追偿的法定职权和操作条件。
另外,民政部门在被监护人(通常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问题存在争议或其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在一定条件下可担任临时监护人。长期酗酒者是否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经司法程序予以认定。同时,“强制戒酒”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其决定与执行权限依法属于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不属于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主动作为,依法履行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职责,加强对生活困难人员的救助帮扶,为建设“有福之州”添砖加瓦。
领导署名:杨玉华
联 系 人:叶林珺
联系电话:0591-83250456
福州市民政局
2026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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