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1600-2007-0001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7-02-13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02-1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榕民[2007]37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02-13 21:23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城乡低保对象生活,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城乡低保对象过上欢乐、祥和、安定的节日,各地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春节之前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当及时足额安排低保资金,将省级补助资金与地方安排的低保资金统筹使用,专项用于解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省财政按2006年实际下达各地补助经费的50%预拨了2007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尚未发放二月份低保金的地方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迅速拨付,确保在春节前将低保资金如数、足额发放到每一个低保对象手中。
二、各地应当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若干意见》(榕政办[2005]64号)文件要求,强化低保资金管理,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农村低保标准在正式下文通知提高之前暂按原标准发放。
三、各地要按照城乡低保资金专户管理规定,强化资金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未足额及时发放现象。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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