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1600-2007-0010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7-09-06
- 标 题: 福州市做好防灾备灾和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7]298号
- 发布日期:2007-09-0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做好防灾备灾和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榕民[2007]298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09-06 15:59
各县(市)、区民政局:
8月19日第9号强台风“圣帕”在我省惠安登陆后,引发连续几天强降雨,我市部分地区出现山体滑坡、泥石流、农田被淹,低洼地带严重积水,个别地区发生人员伤亡,房屋倒塌损坏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为进一步做好防灾备灾和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现根据省民政厅、省效能办明传电报(闽民救明电[2007]45号)精神,就做好防灾备灾和倒房重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 做好防灾备灾和各项经费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福州市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及各县(市)、区制定的自然灾害灾民救助应急预案要求,在救灾队伍、救灾措施、救灾经费、救灾物资方面做好应对准备。要从制度上、纪律上、措施上统筹协调救灾队伍,确保一有灾情能够各就各位、尽责尽职。在救灾物资准备上要有计划、有经费、有措施,防止不落实的现象。对可保存的救灾帐篷、棉被、衣物、手电筒、蜡烛等物资要及时储备、清点补充,整理待用。对不易保存的大米、方便面、饼干、矿泉水等食(饮)品要通过与厂家、商家签订协议,或自行组织采购,确保一有情况能够保质保量按时供应。各县(市)、区政府或民政部门应预备100—200万元的救灾资金,确保灾情发生第一时间首先启动本级预备金,解决紧急转移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 要进一步组织查灾核灾、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组织人员继续开展查灾、核灾、报灾和救助救济工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台帐。要配合、监督保险公司做好农房保险。要与相关部门协调,对重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落实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民政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助手,牵头负责恢复重建工作,及时调拨经费、掌握工程进度,确保明年春节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在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对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等生活困难户要在政策上、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尽快解决他们的温饱和住处,确保倒房户在春节前迁入新居。
三、加强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要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将省、市下拨的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的乡镇,并督促乡镇迅速将救灾款发放到灾民手中。要对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群众、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职责到位情况以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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