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 索 引 号: FZ00109-1600-2007-0003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7-03-29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对2005年和2006年救灾救济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7]85号
- 发布日期:2007-03-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对2005年和2006年救灾救济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紧急通知
榕民[2007]85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03-29 08:22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05年和2006年我市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先后下达了大量的救灾救济资金用于救助受灾困难群众,为受灾困难群众摆脱困境尽快恢复基本生活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根据省民救明电[2007]1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救灾救济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拨付,防止和纠正延压、挪用、沉淀现象,切实解决受灾困难群众实际问题,我局决定近期对全市2005和2006两年救灾救济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主要内容:
2005和2006年我市下拨冬令救济款、春荒救济款、灾害应急的补助款、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款的收入、分配(下达乡镇、街道)情况,各县(市)区本级接受捐赠款的数量及使用情况。对冬令救济款、春荒救济款、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房屋恢复重建资金延压、沉淀、改变用途及整改意见和措施情况。
二、 检查的主要方法:
听取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救灾救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沉淀、改变用途及整改情况的书面汇报,根据各县(市)区民政局提供的报表内容与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达经费的文件进行核对。每个县(市)区抽查1-2个乡(镇、街道),随机走村入户实地了解。
三、 检查要求:
1、自查自纠。各县(市)区要按闽民救明电[2007]10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如实提供2005、2006两年救灾救济资金使用情况,对救灾救济资金沉淀、改变用途等违规情况应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
2、抓好整改。各县(市)区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