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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儿童福利院:
你单位关于江晶、陈琼等2位同志退休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意江晶、陈琼等2位同志退休,并于2019年9月起执行退休工资,请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此复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6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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