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1000-2007-0014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07-12-07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促进低保对象等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07]434号
  • 发布日期:2007-12-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促进低保对象等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紧急通知
榕民[2007]434号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07-12-07 17:08

 


各县(市)区民政局: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7年9月27日经市政府印发执行。目前居民参加医保的申报工作正在进行,时间截止到12月20日,之后将不能参加下一年度医 保并享受相应待遇。为配合作好这项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实行居民基本医保的重要意义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实现全民享有医保、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的具体办法。目前正在起草的《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也是与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未参加医保的救助对象在享受救助的程序上将存在障碍。居民基本医保的筹资标准为300元,政府已补助150元,个人只需缴纳1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再予全额补助,经申请登记,不需个人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参保后,个人可享受医保目录内费用40%—70%、年度最高3.5万元的赔付。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

居民参加居民基本医保是利国、利民、利个人的事,但从目前申报的情况看,不少人对政策还不甚了解,甚至将其视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申报的积极性不高。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层层传达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将政策精神迅速告知有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做到家喻户晓。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动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尽快前往医保登记申请。力争在12月20日以前,实现所有未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等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