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1000-2018-0005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8-06-28
  • 标    题: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18〕511
  • 发布日期:2018-06-29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榕民〔2018〕511
来源:福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8-06-29 10:45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号)精神,为促进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就我市开展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包括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含乡镇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
二、评定标准
1.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福〔2014〕455号),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
2.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标准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7〕103号),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
三、评定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评委会,评委会人数为三至七人,其中民政工作人员约占三分之二,其他可邀请发改、财政等涉老部门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定。
四、评定方式
评定委员会应同时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查验、满意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1)、重点抽查等方式开展星级评定。
五、评定程序
(一)申请
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自评,达到标准的填写申报表(附件2-4)。养老机构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农村幸福院向所在乡(镇)提交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由乡(镇)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初审意见和有关申报材料。
(二)逐级审核,分级评定
1.二星级、三星级养老机构和三星级农村幸福院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评定,并于7月20日前将三星级、二星级具体名单报备市民政局。
2.四星级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由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于7月10日前报市局评定。
3.五星级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由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局逐级审核后报省厅评定。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于7月5日前将五星级申报材料(原件)邮寄至市民政局。
(三)公示
8月底前省民政厅将在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全省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具体名单。
六、星级牌匾式样和制发
各星级牌匾式样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制定,具体格式将另行发文通知。星级牌匾制作颁发按照评定权限由各级评委会分级负责。
七、其他事项
1.星级评定旨在养老行业树立一批示范性、标杆性机构,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星级评定标准,挖掘养老服务质量好、老人满意度高的机构参评。
2.原则上各县(市)区三至五星级农村幸福院总数控制在本辖区内农村幸福院总数的20%以内,四星级农村幸福院控制在全市农村幸福院总数的10%以内,五星级控制在5%以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不限数量。
3.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对发生火灾、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评委会立即撤销其星级。
4.各县(市)区民政局对所有星级养老机构和农村幸福院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发现不符合星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降低或撤销其评定的星级。
附件:
1.《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养老服务设施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0号)
2.《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福〔2014〕455号)
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7〕103号)
 
 
                                         福州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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