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1000-2021-0005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1-11-11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1〕274号
- 发布日期:2021-11-15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9〕168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工作的通知》(闽民事〔2021〕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救助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调整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3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5元(其中省定标准为每人每月提高12元,福州市每人每月再补助提高23元)。
2.调整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按照省定提高标准,我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维持不变,为每人每月115元;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92元,非生活困难的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维持不变为每人每月85元。
二、市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省定标准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给予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50%补助,其余县(市)区除了省级财政补助外,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我市额外提高标准部分的新增资金支出,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由市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余县(市)区由市级财政给予75%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新增资金支出,在扣除省级财政补助后,市级财政对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给予全额补助,对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给予50%补助,对连江县给予40%补助,对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高新区给予20%补助,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
三、调整起始时间
新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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