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9-2500-2020-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3-04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0〕58号
  • 发布日期: 2020-03-04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民〔2020〕58号
来源:民政局 时间:2020-03-04 14:34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福州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第4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202034

福州市民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榕财采[2018]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应遵守有关资金使用的规定,根据财政或发改部门核定的政府采购经费预算组织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技术、服务等标准较为统一的部分品目,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未作规定的品目可采用任一法定评标方法。

第二章 采购的组织

第五条 阳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指导、监督局系统政府采购活动,负责:

(一)30(含)-100万元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审批;

(二)30(含)-100万元采购项目预算的调整、采购方式的变更;

(三)进口产品采购事项的审批;

(四)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阳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预算编制。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在每年8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局规划财务处汇总上报市财政局。

(一)局机关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预算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交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机关各处室采购预算(除本条(一)外)由需求处室编制,报处室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三)局属单位采购预算经局业务处室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方式、资金来源、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八条 采购预算追加(调整)。采购人不得无预算、超预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年中确实急需采购,局机关由需求处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请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局属单位局业务处室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请追加(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计划审批。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经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采购进口物资和预算30(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报局阳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报局务会、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金额起点以上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金额起点以上的,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实施采购,也可以根据协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金额起点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并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年度自行采购同类品目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含)。

(四)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集中采购目录内同一品目商品采购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金额起点的,采购人可在网上超市购买,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其中网上超市采购各品目累计总金额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同类品目自行采购的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需经局业务处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监管部门监管意见,通过一定的内部程序,从政府采购代理名录中,公平、公正、合理地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做好自行采购的内部管理,采购事项由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对每项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保存期限十五年),并对采购的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对物资的调拨、领用、处置必须有完整的记录和签收手续,长期保存以备检查。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集体研究后,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购人公开招标流标(或废标)次后,经阳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十八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补充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十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第五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和流程,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二十 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负责。局阳光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二十六 参与政府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办法适用于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具体程序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 局属单位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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