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21-0005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标 题: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1〕292号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0日
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
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稳定一线养老护理人员队伍,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养老护理人员是指养老服务机构内从事医疗、康复、护理等一线工作的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不包括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和已退休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奖补所需资金,五城区(不含长乐区)按市财政与区财政各50%的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由该县(市)区财政自行承担全部奖补所需资金。
第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包括高新区,下同)负责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职奖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动年龄段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二)与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自首次申请之日起剩余合同期限2年及2年以上;
(三)在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满1年(含),工作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不早于2020年7月3日;
(四)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的,具体专业包括: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
第八条 入职奖补标准:
本科及以上学历奖补3.6万元;专科学历奖补2.4万元;中专学历奖补1.8万元。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每人只享受一次入职奖补,奖补经费发放期间离职的,未拨付部分不再予以发放。已获得入职奖补的申请人,在取得更高学历后,未拨付年限可按更高学历奖补标准拨付,已拨付年限不补差。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奖补应向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详见附件1,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三)2002年(含)之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及学信网上自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年之前毕业且在学信网上查询不到相关学历信息的人员和中专及以下的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加盖钢印的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五)同期社保缴交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以上载明原件核验的,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核验;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入职奖补首年申请通过的,申请第二年、第三年奖补资金时,只需提供以上第(一)(二)(五)(六)项材料;取得更高学历申请入职奖补,还需提供以上第(三)项证明材料。
第三章 在职奖补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奖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劳动年龄段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职养老护理人员;
(二)与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为3年及3年以上;
(三)在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及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不早于2020年7月3日;
申请人在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期间发生中断不超过6个月的,计算工作年限时续接已工作年限,直至满3年后申领;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在职奖补标准
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符合条件者可再次申领。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奖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奖补申请表》(详见附件2,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三)与所供职的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四)同期社保缴交证明(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五)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证明,包括在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的岗位证明;养老护理员、护士、康复等专业资格(技能)证书,或者参加人社、民政、教育、卫健部门组织的养老护理、医疗护理专业培训并取得的结业(合格)证书(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六)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核验,复印件2份);
以上载明原件核验的,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核验;提供的复印件,均由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奖补申请与办理
第十三条 养老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从业人员,可在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自愿通过其目前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申请材料核验和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8月30日前,对当年8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提交的奖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于审核后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通过养老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核实后,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发放奖补人员花名册报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会同本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归档制度,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按年度进行保存并装订成册。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可随时抽查奖补申报、审核、发放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养老从业人员在申请奖补、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补资格;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按规定为养老从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之前有关奖补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补申请表
2.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奖补申请表
3.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奖补花名册
4.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奖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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