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9-0200-2020-0006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8-07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 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民〔2020〕241号
- 发布日期: 2023-01-03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0〕18号)及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做好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现特困人员“应养尽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事求是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各地要按照《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榕政综〔2017〕96号)规定,联合医疗卫生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乡镇(街道)评估小组,采取直观、简便、易操作的方法,围绕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开展客观综合评估,并适当征求特困人员邻居、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意见,评估结果需经特困人员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杜绝因片面追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刻意拔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造成冲击道德底线事件。
二、全面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各地要根据省厅拟制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书》参考文本,进一步完善供养协议并落实签订工作,明确特困人员和委托照料服务人的基本信息、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和要求、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协议由乡镇(街道)与供养服务机构(或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三方签订并各执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一份。要进一步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日常关爱照料服务制度,构建“4对1”服务模式,即一名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一名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一名乡镇(街道)医务人员服务一名特困人员,确保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顾,生病有人看护”。
全面推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卡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服务卡,明确生活自理能力状况、供养金发放标准、照料服务责任人、村(居)定期联系人、巡查探访记录、监督电话等内容,今年10月底前由乡镇(街道)组织填写并逐户分发悬挂到位,接受社会监督。
三、妥善解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各地要定期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调查,加强对特困供养政策的宣传解读,打消特困人员入住机构的思想顾虑。要加快推进护理型床位的设置和改造,提升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各类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等)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属地保障和分级接收原则,优先为本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今年4月各地录入民政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信息采集系统”的特困人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要于8月底前全部安置到位,其他对象于11月底前安置到位。从8月起,各地于每月28日前向市局社会救助处报送落实情况。
四、加强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监管
各地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监督指导各类供养服务机构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规范开展照护服务,确保其提供的供养服务质量及安全管理符合要求。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探访,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查探访1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个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询访1次,发现问题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等落实整改。对确实不适合担任委托照料服务责任人的要及时调整。
福州市民政局
2020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